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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余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字[2002]68号)和《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直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发[2002]19号)精神,组建新余市经济环境管理委员会(现更名为新余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行政服务工作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全市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及组织协调全市经济环境方面的工作。正处级。

    主要职责:

    (一)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我市行政审批和办证收费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我市经济环境状况的分析和统计工作,拟定我市经济环境优化方案;参与有关部门对经济环境方面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负责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到位情况进行督促和监督,并负责对各部门进行联合审批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各单位派驻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年终考核。

    (四)负责对有关部门(含省属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的各类检查申请的审核把关。

    (五)为外来投资者免费代办各类证照和申请;监督我市有关办证收费优惠政策的实施。

    (六)指导县(区)行政服务管理方面的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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