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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9〕64号)和《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发〔2010〕8号)精神,保留新余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行政服务工作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全市行政服务窗口政务公开、服务承诺、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以及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交易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正处级。
一、主要职责
㈠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我市行政审批和办证收费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㈡负责我市行政服务窗口工作方面的分析和统计工作,拟定我市做好行政服务窗口工作、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和专业办事大厅违反行政服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行为的查处。
㈢负责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到位情况进行督促和监督,并负责对各窗口部门进行联合审批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各单位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㈣监督我市有关办证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负责我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总体审核把关工作。
㈤负责对全市有关部门(含中央、省属有关部门)设立的各专业办事大厅(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
㈥宣传我市行政审批、政务公开、行政服务窗口、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各项政策。
㈦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制度及工作标准;综合协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督促检查公共资源交易的各项制度落实;综合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各种投诉,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等工作。
㈧指导县(区)行政窗口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㈨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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