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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新
余
市
纪
委
新
余
监
察
局
新余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
余纪发〔2010〕11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余市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区)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纪委(纪工委),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发挥乡镇(街道办)公共资源交易站为农村、农民服务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现将《关于加强新余市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新余市纪委 新余市监察局
新余市行管委
2010年8月3日
关于加强新余市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乡镇(街道办)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着力构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廉洁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使乡镇(街道办)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进场交易、统一进行管理、统一接受监督”,不断提高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和优质服务。
二、运作机制
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规则、程序进行操作,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
(一)统一进场。按规定纳入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标准以下的项目,都必须进入乡镇(街道办)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交易;进场登记、报名、发售交易文件、开标评标等与交易有关的活动统一在站内进行;交易公告在相关媒体、乡镇(街道办)政务公开栏发布的同时,也必须在站内发布。
(二)管办分离。监督机构不直接介入市场操作,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履行市场服务职能,严格按规则和程序组织交易活动;监督部门与交易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有隶属关系。
(三)规则主导。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的机构、岗位、工作流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规定设置;与交易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包括交易双方、中介服务机构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交易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包括交易申请、信息发布、资格认定、评委抽取、评标、开标等)严格遵照规则和程序进行。
(四)全程监管。乡镇纪委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督促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纠正和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信息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
三、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一)
各乡镇成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
乡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是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由乡镇长任组长,乡镇纪委书记、分管副职任副组长,成员为乡镇有关站所负责人。各乡镇纪委为乡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机构,同时也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各类交易活动的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等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3﹒负责制订乡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4﹒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制度的规定核准乡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交易范围、申报方式、交易方式、交易程序,并对交易文件进行审核备案管理;
5﹒负责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的主要职责。
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既是各乡镇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物资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又是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的操作机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可以单设,也可与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合署办公,站长由分管副乡(镇)长兼任,工作人员由乡镇政府根据需要调配。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履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职能,具体包括:
1﹒组织在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统一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3﹒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
4﹒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5﹒对中介机构进场操作的项目交易进行程序性监督;
6﹒协助调查处理相关投诉。
四、进场交易范围
在各乡镇区域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
(一)建设工程:按规定纳入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标准限额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村镇建设、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装修装饰等)的施工队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二)物资采购:乡(镇)所属集体单位和村委会,使用集体资金采购重要设备、办公用品在政府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或者目录之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00元以上至应进入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金额以下的采购项目。
(三)产权交易:指按规定纳入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标准以下的乡镇所属国有、集体和村集体的山塘水库、荒山荒坡荒滩、森林资源等的租赁、承包、出售、转让等交易活动,以及农村集体所属耕地、宅基地、房屋产权等的租赁、承包、出售、转让等交易活动。
(四)其他必须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五、交易的基本程序
1﹒审批:各乡(镇)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必须报乡(镇)政府审批后,方可进入交易程序;
2﹒告知:审批后的交易项目需向乡镇纪委告知;
3﹒进场登记及交易日程安排;
4﹒发布项目交易公告;
5﹒乡镇纪委组织审查项目交易招标文件;
6﹒报名及资格审查;
7﹒发售项目交易文件;
8﹒开标、评标;
9﹒预中标公示;
10﹒发中标通知书;
11﹒签订合同;
12﹒归档。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统一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维护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措施,对保护群众公共利益起着积极作用。各地必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县、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县、区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乡镇开展工作,乡镇政府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同抓”的领导责任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做好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明确任务。各乡镇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尽快完善机构设置和交易场地建设工作,配备专职人员,明确职责分工,按照文件要求制定进场交易的具体项目目录,严格按照规定把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统一交易,确保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正常运行,使之成为一项民心工程、防腐工程。
(三)完善制度。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站内部运行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设立办事指南,公开服务程序,对操作办法进行细化,搞好优质服务,做到依法交易,廉洁交易。
(四)强化指导。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的建设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络体系的重要举措,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对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的业务指导,帮助规范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的各项交易行为,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主题词: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意见通知
中共新余市纪委办公室 2010年8月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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