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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新     余    市    监    察    局  文 件

  新 余 市 行 政 服 务 管 理 委 员 会

 

余审改字〔20091

 


 

关于省级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和全省机关效能年活动的要求,省直各部门精简了一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其中委托、下放了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由设区市实施。为切实抓好省级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工作,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更加方便企业和人民群众办事,现就省级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服务窗口的市直单位(以下简称窗口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精减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余府发〔200932号)文件要求,对照《省级委托、下放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实施省级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在单位另行受理、送达。各窗口单位具体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

二、窗口单位必须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公示省级委托、下放许可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信息,免费提供申请、表格范文和一次性告知单,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三、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实施的省级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窗口单位原则上应授权首席代表审批、审签。窗口工作人员要加强有关业务知识学习,尽快熟悉省级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业务。

四、窗口单位要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办事时限。对不需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一般性简易审批办证事项,一律当场在窗口直接审批办理。对不能在窗口直接办理的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联系督办,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由窗口送达。对审批过程相互联系、审批结果相互影响、有关信息需要共享、办理时间较长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实行联合审批。

五、窗口单位要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对不予受理的省级委托、下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窗口应当书面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窗口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200911月底前省级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工作落实到位

七、进一步加强省级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的检查督促工作。市审改办、市监察局、市行管委将在今年底前组织专项检查,对工作不力的部门,责令其整改,并通报批评。

八、要将省级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工作作为部门窗口服务考核内容,列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评议)和机关效能年活动考核的内容。

九、其他实施省级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单位,有专业办事大厅的,应在专业办事大厅统一实施省级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附件: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省级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市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市监察局     市行管委

                   

                                        2009年11月10

 

 

主题词:行政许可事项  集中办理  通知     

新余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办公室   2009年11月10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件:

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省级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94项)

一、市发改委(1项)

()省级委托实施的项目(1项)

1、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省级下放实施的项目(1项)

2、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

二、市经贸委(5项)

()省级委托实施的项目(3项)

1、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2、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3、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省级下放实施的项目(2项)

4、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批准;

5、权限内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核准;

三、市公安局(4项)

()省级委托实施的项目(3项)

1、国际联网和接入单位用户备案;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的审批;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省级下放实施的项目(1项)

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四、市民政局(2项)

()省级委托实施的项目(2项)

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2、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五、市财政局(2项)

()省级下放实施的项目(2项)

1、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2、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六、市国土资源局(2项)

()省级委托实施的项目(2项)

1、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标本和化石审批;

2、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七、市建设局(4项)

()省级委托实施的项目(3项)

1、丙级建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

2、丁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

3、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核准;

()省级下放实施的项目(1项)

4、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

八、市规划局(1项)

()省级委托实施的项目(1项)

1、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九、市房管局(1项)

()省级委托实施的项目(1项)

1、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十、市水利局(5项)

()省级委托实施的项目(3项)

1、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500米内进行地下采矿以及在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许可;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3、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许可;

()省级下放实施的项目(2项)

4、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核准;

5、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十一、市农业局(3项)

()省级下放实施的项目(3项)

1、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查;

2、联合收割机牌照及驾驶员证照核发;

3、渔业船舶登记;

十二、市林业局(9项)

()省级委托实施的项目(3项)

1、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限定收购的的林木种子的审批;

2、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迁移一级、二级古树和名木的审核;

3、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省级下放实施的项目(6项)

4、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的审批;

5、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研审批;

6、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7、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

8、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审批;

9、在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审批;

十三、市外经贸局(2项)

()省级委托实施的项目(1项)

1、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进口合同审批;

()省级下放实施的项目(1项)

2、国务院部委审批设立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批复文件(包括合同、章程)备案。

十四、市文化局(2项)

()省级委托实施的项目(1项)

1、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

()省级下放实施的项目(1项)

2、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的审批;

十五、市卫生局(8项)

()省级委托实施的项目(4项)

1、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和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2、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

4、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审批;

()省级下放实施的项目(4项)

5、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与竣工验收;

7、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8、护士执业注册。

十六、市环保局(5项)

()省级委托实施的项目(1项)

1、权限内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

()省级下放实施的项目(4项)

2、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3、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4、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5、医疗废物水路运输批准。

十七、市工商局(7项)

()省级委托实施的项目(5项)

1、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

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5、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省级下放实施的项目(2项)

6、烟草广告审批;

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十八、市新闻出版局(10项)

()省级委托实施的项目(10项)

1、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2、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或合并审批;

3、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许可;

4、省外出版物在省内印制的许可;

5、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6、进口出版物备案;

7、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备案;

8、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备案;

9、印刷企业的设立许可;

10、印刷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许可;

十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项)

()省级委托实施的项目(2项)

1、目录范围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2、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级下放实施的项目(2项)

3、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4、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二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9项)

()省级委托实施的项目(8项)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认定;

5、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6、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批;

7、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

()省级下放实施的项目(1项)

9、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二十一、市人防办(4项)

()省级下放实施的项目(4项)

1、权限内人防工程拆除、封填;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4、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二十二、市气象局(2项)

()省级下放实施的项目(2项)

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施放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二十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项)

()省级委托实施的项目(1项)

1、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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