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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
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联办操作程序,规范完善联审制度,特制定新余市经济环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管委”)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
一、重大事项联审范围
重大事项指所有基建项目、技改投入500万元以上项目和其他须由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重大事项审批责任单位
联办件审批实行责任单位牵头负责制,必要时也可由经管委负责人牵头,即从项目的主项受理到综合验收,由责任单位对其各个环节的审批跟踪负责。
1、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计委;
2、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经贸委;
3、城市公用事业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建设局;
4、个体商贸业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工商局;
5、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为责任单位。
三、重大事项联合办理程序
1、各窗口受理的事项认定属于联办范围的,应立即与该事项审批责任单位联系,审批责任单位确认后,通过有关窗口分别受理,并同时填写“经管委”统一印制的《市经管委办证收费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四联,一联存窗口,一联报经管委分管领导,一联报牵头单位,一联交服务对象。
2、责任单位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窗口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由牵头单位或经管委通知有关部门组织联审。
3、有2个或2个以上审批环节的项目,前一环节审批完毕后,审批责任单位和有关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尽快准备好各种文件、图纸资料,实行跟踪服务。服务对象再次申报后,按上述1、2两条规定办理。
四、联审会议
1、联审会议由牵头单位或“经管委”领导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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