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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经济环境管理委员会
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新余市经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管委”)各类事项审批(包括核准、审核)暂行办法。
一、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
1、一般事项的范围
一般事项指程序简便,由一个部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如:市公安局受理的单位印章刻制审批,户口申报、迁出、立户、移居、
注销,分配调动户口迁人,边境通行证等;
2、一般事项的办理
一般事项采取直接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补办材料,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
1、特殊事项的范围
特殊事项指涉及1—2个主管部门,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2个(含2个)工作日以上办结的申请事项,如:市公安局受理的户口迁入的投靠类、户口变更更正、申领正式身份证、农转非及各种出国出境证等。
2、特殊事项的办理
特殊事项采取承诺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中心”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2)“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并当场补审申报材料。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应出具《新余市办证〈收费〉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出具《新余市办证〈收费〉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3)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承诺事项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向主管部门和经管委报告;
(4)主管部门领导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转交服务窗口;
(5)服务对象在时限到期时,凭通知书到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向经管委投诉中心投诉。
三、重大事项的联合办理制
1、重大事项的范围
重大事项指所有基建项目、技改投入500万元以上项目和其他需由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
2、重大事项的办理
重大事项采取联合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应按不同的申请内容向窗口责任部门窗口提出申请,重大事项责任部门窗口为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的窗口。
(2)责任窗口受理重大事项后,必须按“联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办理;
(3)经管委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重大事项。
四、上报事项的负责办理制
1、上报事项的范围
上报事项指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
2、上报事项的办理
上报事项采取负责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窗口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应出具《新余市办证〈收费〉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要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肋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经管委办证(收费)服务中心。
五、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
1、控制事项的范围
控制事项指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新余市的总体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
2、控制事项的办理
控制事项采取明确答复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窗口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控制事项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在承诺时间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作出明确答复;
(3)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经管委办证(收费)服务中心投诉。
窗口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办理各类申请事项。窗口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门人员办理经管委转交的各类申请事项,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
本暂行办法由新余市经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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