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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6]2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全面提高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为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窗口工作人员,是指各单位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编制不变,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放,业务工作受原单位领导;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市经济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实行单位和市经济环境管理委员会双重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窗口工作人员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品行端正,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廉洁奉公;

   (三)精通审批办证收费业务,懂电脑操作,忠于职守,责任心强,吃苦耐劳;

   (四)正式在编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除前款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除认真履行窗口单位工作人员义务外,应当认真遵守中心规章制度,按中心的各项运行程序和运作制度办事,服从市经济环境管理委员会的管理。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市经济环境管理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培训和活动。各窗口单位必须为其履行窗口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窗口单位选派,并经市经济环境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在中心窗口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因特殊原因中途需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或临时派员顶岗的,必须先经市经济环境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九条 各部门派驻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二人,其中委任一人为本部门驻中心窗口的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原则上为副科级以上干部。对进驻中心实行集中审批办证的事项,各进驻部门原则上要委托首席代表审批、审签。首席代表在派出部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部门名义全权履行相关行政职权。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必须专职从事窗口工作,与原单位其他工作脱钩。

第三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实行日考勤、月考评、年度考核,主要考核窗口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二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月考评,由市经济环境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考评办法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每月在对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基础上,评选出10%左右的“优秀窗口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评选优秀公务员,应根据公务员考核评比标准和比例由市经济环境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评选出的优秀公务员报所在单位表彰。

第十六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市经济环境管理委员会书面反馈所在单位,作为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四章  奖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政治、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得低于所在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发或扣发。

    第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以考核奖的形式由市经济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发放,窗口工作人员交通费补助由窗口单位按窗口工作人员实际到中心工作情况负责发放,具体发放标准和办法由市经济环境管理委员会制订。

    第十九条 对月考评被评“优秀窗口工作人员”的,由市经济环境管理委员会表扬奖励;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窗口工作人员,作为年度“优秀窗口工作人员”由市经济环境管理委员会表彰奖励,并作为窗口单位的年度“先进工作者”,由窗口单位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在中心工作二年以上,正常调整回单位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安排到合适的工作岗位上工作;对连续二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窗口工作人员,应该重用。

第二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中心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停止其在窗口工作的权利,退回原工作单位,待岗半年,并由原工作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一年内被中心退回窗口工作人员两人次以上的单位,由市政府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涉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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