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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经济环境管理委员会

代办、跟踪服务暂行办法

 

    为方便外来投资者,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新余市经济环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管委”)代办、跟踪服务暂行办法。
    一、代办服务
    1、代办服务的范围及内容。
    省外、境外投资业主来市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所需办理的各种证照。
    2、代办服务的管理及程序
    (1)代办服务事项必须受理,并由业主逐项填写经济环境管委会统一印制的《申请代办服务项目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中心,第二联报经管委分管领导,第三联交服务对象,代办咨询中心按月汇总报送经管委。
    (2)业主必须提供申请代办服务事项所需的各种证件、资料等。
    (3)代办咨询中心受理了申请代办服务事项,须填写“经管委”统一印制的《市经济环境管委会承诺代办服务事项受理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代办咨询中心,第二联交代办人员,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4)事项申请人凭承诺代办服务事项受理书,按规定时间到代办咨询中心索取所代办的事项及证、照。
    二、跟踪服务
    1、跟踪服务的范围及内容
    市内、省内投资业主投资200万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所需办理审批事项和各种证照。
    2、跟踪服务的管理及程序
    (1)市内、省内投资业主到经管委办证收费服务中心办理审批和证、照时,到办证收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受理台”,开具受理单,首次逐事项填写《跟踪服务手册》,办证收费服务中心按月汇总报送经管委分管领导。
    (2)业主向中心有关审批和办理证、照的部门窗口申办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事项时,跟踪服务手册与申报资料一并交管理部门窗口,部门窗口必须按跟踪服务手册有关栏目,如实填写。
    (3)业主办完审批事项,证、照或投资项目竣工开业后,业主将跟踪服务手册寄送市经济环境管理委员会办证收费服务中心,办证收费服务中心汇总报送市经管委分管领导。
    (4)市经管委将跟踪服务反馈的情况,作为优化经济环境,提高服务质量,考核部门窗口的重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由市经管委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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