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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办证(收费)服务中心实行
首席代表制的通知
余府办字〔2004〕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增强集中审批办证工作职能,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经济环境管理委员会办证(收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办证中心)实行首席代表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席代表制的工作范畴
各部门在派驻市办证中心的工作人员中,委任一人为本部门驻市办证中心首席代表。对进驻市办证中心实行集中审批办证的事项,各进驻部门原则上要委托首席代表审批、审签。首席代表在派出部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部门名义全权履行相关行政职权,有关行政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
二、首席代表的主要职责
㈠负责本部门进驻市办证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领导和管理。
㈡负责本部门进驻市办证中心集中审批办证事项的受理或办理,对本部门全权委托办理的事项,在委托权限内,全权办理有关审批、审签和发证等工作。对某些确实难以委托全权办理的事项,负责督促本部门有关处(室)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需申报市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终审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㈢负责按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做好本窗口办事指南的编修与公示工作。
三、首席代表的基本任职条件
㈠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本部门进驻市办证中心实行集中审批办证事项的有关业务;
㈡必须是国家公务员并担任部门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二年以上;
㈢年龄50周岁以下;
㈣对已经派驻在市办证中心工作的窗口原负责人,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首席代表的基本要求
㈠必须常驻市办证中心工作。除部门委托其在市办证中心的工作事项外,一般不再承担部门内其他工作。
㈡必须模范地遵守市办证中心各项制度。
五、首席代表的管理
㈠实行双重管理。即编制、人事、工资、福利、组织关系均在其派出部门,日常工作、年度考核由市办证中心负责。
㈡实行委任制。由派出部门党组(委)决定任命,首席代表任命书抄送市经济管理委员会。
㈢派出部门因工作需要更换首席代表,必须按本通知二、三的要求向市经济管理委员会报告办理。
㈣对不能按照本通知基本要求履行首席代表职责的,由市经济管理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退回原派出部门。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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